
新
聞
回
顧
《投資仲裁規則》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國際投資仲裁領域的空白,豐富和發展了我國投資仲裁實踐,為我國企業提供解決與東道國投資爭端的制度化保障,為營造我國更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邁出了堅實一步。
《投資仲裁規則》已經中國貿促會批准,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麼,為什麼制定《投資仲裁規則》?《投資仲裁規則》又有哪些特點和具體內容?就讓我們來聽聽貿仲委的權威解讀吧!
制定《投資仲裁規則》的總體考慮
我國《仲裁法》主要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及財產權益糾紛仲裁的法律。隨著實踐的發展,它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及當前我國所面臨的新形勢產生了一些不適應,同時也與國外仲裁製度的通行做法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貿仲委《投資仲裁規則》的出臺,一方面彌補了我國仲裁在國際投資仲裁領域的空白,另一方面,透過該規則對國際最新實踐的借鑑吸收,豐富和發展我國投資仲裁實踐,將為進一步完善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二,制定《投資仲裁規則》是適應我國雙向投資發展的必然要求。
國際投資仲裁是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端的主要方式。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等國際知名仲裁機構都受理了較多的國際投資爭端案件。但是,我國尚沒有一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我國仲裁機構也沒有受理國際投資爭端的實踐。據統計,201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金額增長43.5%,達到1830億美元,已成為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國,吸引外資金額位居全球第三位。建立投資仲裁機制有利於平等保護中國投資者在境外投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立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秩序。
第三,制定《投資仲裁規則》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實際需要。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加緊實施,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在“一帶一路”沿線及其他國家進行投資。考慮到多數“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法制並不完善,法律風險較高,制定《投資仲裁規則》能夠為我國企業提供解決與東道國投資爭端的制度化保障,平等保護投資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建設。
第四,制定《投資仲裁規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際投資仲裁製度。
國際投資法治已進入轉折更新的關口。隨著國際投資活動的快速發展,我國已經從投資規則的“旁觀者”逐漸發展為投資規則重要的“參與者”。迄今為止,我國已經與世界13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投資條約(BIT),正在積極推動中美BIT、中歐BIT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談判。制定一套成熟的投資仲裁規則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可以為完善中國的投資條約實踐提供更好的支援,並進一步推動國際投資法制發展。

第一,借鑑國際投資仲裁經驗,融入中國特色,體現國際化和實用性。
總結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國際商會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等國際投資的成熟經驗,認真研究美國、歐盟的投資條約內容,深入考察我國雙邊BIT締約實踐,在程式設計、公開審理、仲裁員名冊、仲裁地、仲裁庭管轄權、合併仲裁、第三方資助和仲裁程式的透明度等許多方面都充分吸收和借鑑了國際最先進的實踐做法,同時注重引入中國仲裁的豐富經驗,如吸納貿仲委“仲裁與調解相結合”解決爭議的東方智慧,遵循我國仲裁製度設立仲裁員名冊制度的傳統做法,實行專有名冊制度,使《投資仲裁規則》充滿開放包容,兼收幷蓄的時代特質,既體現國際化的特色,也符合我國投資仲裁的實際需要。
第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仲裁庭的獨立裁判,保證仲裁裁決的公信力。
《投資仲裁規則》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首先,表現在當事人應自願達成將國際投資爭端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同時明確仲裁協議可以多種形式規定在合同、條約、國內立法或其他檔案中。其次,賦予了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員的權利,包括雙方可以約定仲裁庭成員人數,享有選定仲裁員及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權利,特別是針對雙方無法形成首席仲裁員人選時,設計了促成雙方合議選定首席仲裁員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投資仲裁規則》在適用法律、審理方式、程式設計等方面都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從制度上保障仲裁庭不受行政機關、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干涉,獨立公正的作出裁決。
第三,貫徹靈活、高效、經濟的仲裁理念,立足服務當事人,體現機構仲裁的特色優勢。
《投資仲裁規則》在整個程式設計上體現了仲裁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如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靈活性,仲裁庭自行決定審理案件方式的靈活性等。同時,《投資仲裁規則》明確規定仲裁程式的期限要求,仲裁庭應高效快速推程序序,仲裁裁決在仲裁庭宣佈審理終結後6個月內作出,機構應指定案件秘書協助仲裁庭進行程式管理等內容,體現了《投資仲裁規則》程式進行的高效性。
當事人在享有便捷高效仲裁服務的同時,所需承擔的仲裁費用相對低廉。與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相比,仲裁收費整體較低,區分機構管理費用和仲裁員報酬,並分別規定了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合理、公開透明,既整體上降低了當事人的仲裁成本,同時也提高了仲裁員的積極性,體現了機構仲裁專業服務的優勢。

《投資仲裁規則》主要特點
在適用範圍方面,《投資仲裁規則》明確規定解決基於合同、條約、法律法規或其他檔案提起的,涉及投資者與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或政府實體等產生的國際投資爭端。《投資仲裁規則》規定本規則的適用不妨礙應適用的強制性法律規範。
仲裁的好壞取決於仲裁員。為確保仲裁員的高水準,規則設定了專門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仲裁員名冊》,要求仲裁員應道德高尚,在法律、投資等專業領域具備公認的能力,不受任何行政干預,獨立公正作出裁判。允許當事人可以共同約定在該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但需仲裁委員會主任的確認。
由於不少投資仲裁涉及東道國為維護公共利益所採取的措施,公眾對於私人仲裁庭處理如此重大的問題表現出越來越多的擔憂,這也引發了國際投資仲裁製度的“合法性危機”。為了迴應公眾對於仲裁程式私密性的質疑,不少投資條約都規定了仲裁案件的公開審理。我國在2012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中接受了這一實踐。與此同時,我國積極參與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的立法工作。
鑑此,《投資仲裁規則》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仲裁庭另有決定,開庭審理應公開進行。《投資仲裁規則》透過引入非爭議方和非爭議締約方提交書面意見,允許對外公開仲裁資料,增強了仲裁程式的透明度。上述規定積極迴應了國際社會對投資仲裁製度的質疑,有助於《投資仲裁規則》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
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ICCA)研究表明,目前有60%的ICSID案件涉及第三方資助。鑑於在第三方資助的情況下,第三方將不可避免地對仲裁結果具有利益,從而對仲裁程式產生影響,《投資仲裁規則》規定了受資助方的資訊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和物件、披露時間等,仲裁庭在確定仲裁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時可以考慮是否存在第三方資助的情形及當事人遵守相關義務的情況。

《投資仲裁規則》主要內容
《投資仲裁規則》由正文和附件組成。其中,正文共六章五十八條,二個附件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費用表》(簡稱“《費用表》”)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投資爭端緊急仲裁員程式》(簡稱“《緊急仲裁員程式》”)。主要內容如下:
受案範圍與管轄依據
《投資仲裁規則》與貿仲委《仲裁規則》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
《投資仲裁規則》受案範圍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受理基於合同、條約、法律法規或其他檔案提起的,一方當事人為投資者,另一方當事人為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經政府授權的或其行為可歸責於國家的其他任何機構、部門和其他實體的國際投資爭端。管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該仲裁協議體現在合同、條約、法律法規或其他檔案中。一方當事人透過合同、條約、法律法規或其他檔案作出了提交貿仲委仲裁或按照《投資仲裁規則》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一方當事人透過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視為達成仲裁協議。
受理機構與職責劃分
《投資仲裁規則》規定貿仲委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北京)和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香港)負責處理國際投資爭端程式管理等日常事務。當事人約定提交貿仲委仲裁的,由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管理案件;仲裁地在香港或者約定由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由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約定不明的,由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貿仲委決定。
開始仲裁
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應向管理案件的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提交啟動仲裁通知書,同時傳送被申請人,並按照規則的規定繳納案件登記費。仲裁程式自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收到啟動仲裁通知書之日開始。
答覆及反請求
被申請人應自收到啟動仲裁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案件的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提交書面答覆,同時傳送申請人。答覆可包括反請求的內容。
仲裁庭的組成
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投資仲裁規則》允許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由一名、三名或其他任意奇數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關於選定仲裁員的範圍,規則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應從貿仲委制定的《國際投資爭端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也可以約定在該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但應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
首席仲裁員 /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產生;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主任應至少提出五名候選仲裁員供雙方選定。規則還規定了仲裁員的披露、迴避和更換等事項。
管轄權異議與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是否存在、仲裁協議的效力及投資仲裁規則的可適用性等事項有異議的,應書面提出,由仲裁庭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如果上述異議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表面證據作出決定。
先期駁回
當事人可以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明顯超出仲裁庭的管轄範圍為由,書面申請先期駁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仲裁庭有權對上述請求作出受理決定。仲裁庭決定受理的,應作出裁決,並附具理由。

第三方資助
在《投資仲裁規則》中,“第三方資助”是指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實體協議承擔參與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情形。獲得第三方資助的當事人負有披露義務,仲裁庭也有權命令獲得第三方資助的當事人披露相關情況。仲裁庭在就仲裁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作出裁決時,可以考慮第三方資助的情形以及當事人遵守披露義務的情況。
仲裁地
仲裁地對於國際投資爭端仲裁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投資仲裁規則》規定,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當事人對仲裁地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在當事人未作約定時,以管理案件的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所在地為仲裁地;仲裁庭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但該仲裁地通常應該位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的成員國內。
臨時措施
為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請緊急仲裁員程式和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
當事人可依據《緊急仲裁員程式》向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緊急仲裁員可以決定採取必要或適當的緊急性臨時救濟措施,緊急仲裁員的決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仲裁庭也可以決定採取其認為必要和適當的臨時措施,並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上述程式不影響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利。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式中對案件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
在依據投資條約提起的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之外的投資條約締約方(即非爭議締約方)可以向仲裁庭提交有關案件所涉投資條約解釋的書面意見;仲裁庭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非爭議締約方就上述事項提交書面意見。
當事人和非爭議締約方之外的個人或實體(即非爭議方)、非爭議締約方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與案件所涉爭議範圍內某一事項有關的書面意見;仲裁庭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非爭議締約方或非爭議方就上述事項提交書面意見。
仲裁庭可以參考或依據非爭議締約方或非爭議方的書面意見釋出命令、作出決定或裁決。
裁 決
仲裁庭應自宣佈審理終結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該期限可以延長。
仲裁庭應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裁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應說明裁決理由,並寫明裁決作出日期及仲裁地。仲裁庭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可以就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先行作出部分裁決。仲裁庭有權對裁決書進行更正、解釋和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仲裁庭的報酬及費用,緊急仲裁員的報酬及費用,仲裁庭指定的專家費用以及仲裁庭需要其他合理的協助而產生的費用,案件登記費、機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預繳仲裁費用金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按照規定各預繳百分之五十的仲裁費用。仲裁庭應在裁決書中確定仲裁費用的金額,並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
附 件
附件一《費用表》。
規定了仲裁案件登記費、機構管理費、仲裁員報酬和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上述費用均以人民幣計費。當事人各方書面約定仲裁員報酬和費用以小時費率為基礎收取的,從其約定,仲裁員小時費率將在貿仲委網站上實時公佈。《費用表》統一適用於貿仲委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和香港仲裁中心。《費用表》還規定了有關費用的其他事項。
附件二《緊急仲裁員程式》。
規定了緊急仲裁員程式的申請和受理,緊急仲裁員的指定、披露及迴避、決定、費用承擔等問題。
《投資仲裁規則》定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別感謝貿仲委投資仲裁規則專家課題組單文華教授以及全體成員為制定本規則所付出的辛苦努力。由衷感謝西安交通大學、廈門大學、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的專家、學者、律師等參與制定本規則的研討並提出的寶貴意見。對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秘書長梅格•金尼爾(Meg Kinnear)女士為本規則提出的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表示衷心的感謝。

對接洽談

經貿商機

實操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