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設計師的總報酬應占到建築設計單位收取的設計費的一半!原因是……

我前天發過《仲裁所/仲裁員,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個人計酬的辦法,建築設計單位/建築師設計師參考!,改個標題,重新發一下,並做較多刪節,作為原創文章。
我近日看到兩篇文章,關於仲裁所/仲裁員、律師所/律師,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個人計酬的辦法,我感覺很值得建築設計單位/建築師設計師參考!今天先轉載和評點第一篇。
北仲邁出的一小步,卻是中國仲裁的一大步――簡評北仲2019年新規則(本文最後可閱讀原文)
中國仲裁網 2019年7月20日  文/聞戒
戴曉華轉載如下(有少量刪節,並對保留的文字選擇加粗、加紅,新寫內容為藍色),並做評論:
近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仲)2019年仲裁規則釋出即將於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仲規則,最大亮點在於改革了仲裁費的收費辦法。
過去,北仲與其他國內仲裁機構一樣,按照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計收仲裁費。北仲新規則將仲裁費用明確分為仲裁員報酬與機構費用兩部分。修改說明中闡述這麼劃分有利於當事人清楚仲裁費用的用途,有利於提高仲裁員的積極性,體現對仲裁員專家價值和專業付出的尊重。
新的規則,對北仲而言只是邁出了一小步,但對中國仲裁界而言,則是邁出了一大步。意義重大而深遠。
首先,正本清源,確立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核心地位。無論外國還是我國,談及仲裁的起源時,均確認仲裁發端於賢達鄉望對爭議的評判,逐漸形成為尋求專家解決糾紛的自治性爭議解決制度。中外仲裁法也均規定仲裁員是爭議的審理者與裁判者。仲裁的好壞取決於仲裁員的好壞等格言也揭示著仲裁員是仲裁的核心。然而我國的機構仲裁中,仲裁費用由機構收取,作為仲裁核心的仲裁員應當分得多少報酬,缺少規範。有的機構仲裁員報酬極低,仲裁員說報酬不夠幾次開庭的打車錢;有的機構確定報酬上限,仲裁費用很高但與仲裁員無關;有的機構進行績效打分考核,視仲裁員如員工;有的機構把仲裁的公益性理解成了仲裁員要公益性提供服務。十三年前,梁慧星教授針對中國仲裁機構的各類實踐,提出了發人思考的問題:仲裁員是仲裁的核心,是裁決者、仲裁服務提供者,但是仲裁費用由機構收取,機構按自己辦法“發錢”給仲裁員,仲裁員到底是提供仲裁服務,還是為仲裁機構提供服務?今天,北仲新規則終於給出了答案。一方面,新規則明確了仲裁員報酬與機構費用,且仲裁員報酬高於機構費用,確立了仲裁員的核心主導地位。另一方面,新規則徹底改變了由機構給仲裁員“發錢”、“發報酬”的做法,釐清了仲裁機構與仲裁員在“錢”上面的關係,明確了仲裁員報酬直接來自於當事人。當事人清楚自己交的某部分費用專款專用於仲裁員報酬,機構只是暫時代管該部分費用。仲裁員提供仲裁服務,而當事人為服務支付報酬。所以說,北仲新規則引發的是我國仲裁機構收費的質變而不是量變。
其次,放權讓利,彰顯公益性、非營利性。絕大部分仲裁機構只熱衷於公佈自己受理的案件數量和爭議標的額,對於仲裁費用收支都諱莫如深。從多數仲裁機構仲裁員報酬只佔仲裁費用的20%到30%(甚至更低),並且設定有各種最高限額的情況判斷,仲裁機構如具有一定案件量,利潤是可觀的,甚至是相當可觀。北仲新規則不僅抬高了仲裁員報酬的最低數額,更提高了仲裁員報酬在全部仲裁費用中的比例。在沒有增加當事人費用負擔的情況下,大幅降低機構費用,更加彰顯了兩辦檔案界定的非營利法人性質。
再次,新規則將中國仲裁的國際化推向了新高度。中國仲裁的國際化在於外國企業、律師和仲裁員對於我國仲裁的真正認可與接受,在於仲裁製度層面與國際先進規則的接軌,在於理念的趨同。很久以來,中外仲裁實踐最主要的區別之一就是仲裁收費模式迥異。我們一攬子機構收取,而境外一開始就區分了機構費用與仲裁員報酬。北仲的改革,放下了機構利益,知而行之,實現了中外仲裁收費模式的接軌。這無疑將我國仲裁的國際化推向了新高度,更易於獲得外國企業、律師和仲裁員的認同和選擇。
最後,北仲新規則為我國仲裁員職業化建設提供了關鍵條件。仲裁是法律服務,仲裁員是服務提供者,高質量的仲裁服務就需要能力強、水平高、具備敬業精神和道德操守的仲裁員。誰能提供最專業、最敬業的服務?什麼樣的仲裁員更能讓人放心和信賴?應該是職業化的仲裁員。官方資料說,我國已有仲裁員5萬名左右(相當於一級註冊建築師的2倍)就仲裁審理案件來說,這5萬名仲裁員幾乎都是兼職,仲裁員們另有主業,或是律師,或是教師,或是企業高管、政府官員……。我國基本上還沒有一支職業化仲裁員隊伍,主要以仲裁員為謀生手段,以仲裁員為主業的隊伍,也因此,很多仲裁機構的共同感嘆是覺得缺少好仲裁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現有仲裁員報酬制度是其中最大制約因素。北仲新規則在仲裁員報酬上的改革,為我國建立發展職業仲裁員隊伍提供了必要制度保障,必將開闢我國職業仲裁員隊伍的建設之路
戴曉華評:
據瞭解,仲裁委員會,其實是一種常設仲裁機構(不知道為何直接叫做仲裁院,叫委員會讓人不好理解),有些類似於仲裁院,或仲裁類協會,但又有很大差異(見下面北仲簡介),是大中型城市才設立的、處理高階商事糾紛為主的機構,不同於常見的有市、區級的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北京市這麼大也只此一家,別無分部,區級沒有仲裁委員會,還有一個平級的北京國際仲裁中心。
在全國大環境下,北仲不是認為體制限制了手腳、什麼改革也幹不成,只有全國都有新的制度才能改革,而是主動進行地方上的有益的改革。這很值得建築設計費和設計師報酬參考!
那麼,建築師、其他設計師,與建築設計單位,及相關的管理部門,不應該主動有所作為嗎?建築師、其他專業設計師,應該有自己的協會了,建築師、其他專業設計師、設計單位,也應該有專門的糾紛仲裁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了!
附錄:北京仲裁委員會簡介
以下內容轉載北京仲裁委員會網站www.bjac.org.cn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仲)設立於1995年9月28日,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
自設立以來,北仲已迅速成長為在國內享有廣泛聲譽、在國際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響的仲裁機構。秉承著"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價值理念,北仲正努力成為一個集仲裁、調解、建設工程評審等在內的多元爭議解決實踐中心,一個關於多元爭議解決的資訊交流、培訓研究和宣傳推廣的中心,成為推動中國多元化爭議解決發展的重要力量。
本會現聘有568名仲裁員。這些仲裁員均為精通法律、道德品行良好且在經貿等相關領域中具有一流專業水準的資深專家和學者。他們來自26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其中港臺地區的仲裁員23名,外籍仲裁員126名。在這些仲裁員中,精通股票、證券、公司法專家130多名,精通建築工程的專家80多名,除此之外,仲裁員的專業遍及投資金融、能源環保、國際貿易、建設工程、房地產、智慧財產權、特許經營、租賃等領域,可以為各種複雜經濟糾紛提供專業仲裁服務。

北仲地處北京CBD(中央商務區)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廈,交通便利,具備一流的辦公設施和工作環境。北仲現擁有七千平米的辦公用房,兩個國際會議室和十一個仲裁廳,均配有數字化多媒體及遠端會議通訊裝置,可實現異地開庭、調解、培訓等功能,部分可以實現全球遠端開庭功能。其中,兩個國際會議室和三個仲裁廳還配有同聲傳譯設施,可滿足舉辦國際仲裁會議、仲裁員沙龍、仲裁員培訓、受理國際商事仲裁案件的需要。北仲開發有仲裁專業辦公自動化系統、即時訊息提示系統、網上辦公系統等,從而透過電話、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各種現代通訊工具實現快速傳遞資訊功能。

北仲《章程》規定: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及工作人員不兼任仲裁員,副主任和委員只有在雙方選定的情況下才可擔任仲裁員。
北仲《仲裁員守則》規定:仲裁員不得在北仲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北仲在國內仲裁機構中率先制定《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採用公開、透明、注重專業素養的選聘標準,同時創設仲裁員培訓制度,將經過仲裁員培訓並考核合格作為選聘和優先指定仲裁員的條件,確保仲裁員的專業化、精英化。
北仲在國內仲裁機構中率先制定《提高仲裁效率規定》和一系列辦案規範,就仲裁員在接受選定或指定、資訊披露、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製作文書、延長審限、鑑定等各個程式環節上的時間和重要事項提出明確要求,確保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秀的服務。
北仲首先實行仲裁員暫不列入名冊制度,對具有違反《仲裁員守則》及《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中有關公正、獨立規定嫌疑的仲裁員在查證核實情況前,暫時不列入仲裁員名冊。
北仲在國內首先制定單獨的《調解規則》並設定《調解員名冊》,創設獨立於仲裁程式的調解程式,同時具備幾大優勢:遵循和強調自願原則;受理範圍不受書面協議限制;實行調解員推薦制;程式迅捷、靈活、保密;費用透明,成本小;獨立於仲裁,又和仲裁相互銜接。
2009年3月1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爭議評審規則》開始施行。建設工程爭議評審是北仲在探索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方面的新嘗試。
戴評:
建設工程爭議看起來很多,值得獨立制定一個評審規則建設工程爭議需要具有較多的建設工程經驗、又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人民陪審員及律師也需要專家助理,本人發現一些法院判決和律師寫的案例分析缺少建設工程專業知識)
幾年前本人看到有招聘仲裁員(兼職,不是天天有開庭)的資訊,當時想去報名應聘但還沒有時間,現在比較有時間了,再留意合適的招聘資訊。還在留意合適的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的招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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