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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设计师的总报酬应占到建筑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费的一半!原因是……

2023年02月05日 18:08 HKT
我前天发过《仲裁所/仲裁员,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个人计酬的办法,建筑设计单位/建筑师设计师参考!》,改个标题,重新发一下,并做较多删节,作为原创文章。
我近日看到两篇文章,关于仲裁所/仲裁员、律师所/律师,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个人计酬的办法,我感觉很值得建筑设计单位/建筑师设计师参考!今天先转载和评点第一篇。
北仲迈出的一小步,却是中国仲裁的一大步――简评北仲2019年新规则(本文最后可阅读原文)
中国仲裁网 2019年7月20日  文/闻戒
戴晓华转载如下(有少量删节,并对保留的文字选择加粗、加红,新写内容为蓝色),并做评论:
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2019年仲裁规则发布即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仲规则,最大亮点在于改革了仲裁费的收费办法。
过去,北仲与其他国内仲裁机构一样,按照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计收仲裁费。北仲新规则将仲裁费用明确分为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两部分。修改说明中阐述,这么划分有利于当事人清楚仲裁费用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积极性,体现对仲裁员专家价值和专业付出的尊重。
新的规则,对北仲而言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对中国仲裁界而言,则是迈出了一大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正本清源,确立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核心地位。无论外国还是我国,谈及仲裁的起源时,均确认仲裁发端于贤达乡望对争议的评判,逐渐形成为寻求专家解决纠纷的自治性争议解决制度。中外仲裁法也均规定仲裁员是争议的审理者与裁判者。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等格言也揭示着仲裁员是仲裁的核心。然而我国的机构仲裁中,仲裁费用由机构收取,作为仲裁核心的仲裁员应当分得多少报酬,缺少规范。有的机构仲裁员报酬极低,仲裁员说报酬不够几次开庭的打车钱;有的机构确定报酬上限,仲裁费用很高但与仲裁员无关;有的机构进行绩效打分考核,视仲裁员如员工;有的机构把仲裁的公益性理解成了仲裁员要公益性提供服务。十三年前,梁慧星教授针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各类实践,提出了发人思考的问题:仲裁员是仲裁的核心,是裁决者、仲裁服务提供者,但是仲裁费用由机构收取,机构按自己办法“发钱”给仲裁员,仲裁员到底是提供仲裁服务,还是为仲裁机构提供服务?今天,北仲新规则终于给出了答案。一方面,新规则明确了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且仲裁员报酬高于机构费用,确立了仲裁员的核心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新规则彻底改变了由机构给仲裁员“发钱”、“发报酬”的做法,厘清了仲裁机构与仲裁员在“钱”上面的关系,明确了仲裁员报酬直接来自于当事人。当事人清楚自己交的某部分费用专款专用于仲裁员报酬,机构只是暂时代管该部分费用。仲裁员提供仲裁服务,而当事人为服务支付报酬。所以说,北仲新规则引发的是我国仲裁机构收费的质变而不是量变。
其次,放权让利,彰显公益性、非营利性。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只热衷于公布自己受理的案件数量和争议标的额,对于仲裁费用收支都讳莫如深。从多数仲裁机构仲裁员报酬只占仲裁费用的20%到30%(甚至更低),并且设置有各种最高限额的情况判断,仲裁机构如具有一定案件量,利润是可观的,甚至是相当可观。北仲新规则不仅抬高了仲裁员报酬的最低数额,更提高了仲裁员报酬在全部仲裁费用中的比例。在没有增加当事人费用负担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机构费用,更加彰显了两办文件界定的非营利法人性质。
再次,新规则将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推向了新高度。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在于外国企业、律师和仲裁员对于我国仲裁的真正认可与接受,在于仲裁制度层面与国际先进规则的接轨,在于理念的趋同。很久以来,中外仲裁实践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仲裁收费模式迥异。我们一揽子机构收取,而境外一开始就区分了机构费用与仲裁员报酬。北仲的改革,放下了机构利益,知而行之,实现了中外仲裁收费模式的接轨。这无疑将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推向了新高度,更易于获得外国企业、律师和仲裁员的认同和选择。
最后,北仲新规则为我国仲裁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关键条件。仲裁是法律服务,仲裁员是服务提供者,高质量的仲裁服务就需要能力强、水平高、具备敬业精神和道德操守的仲裁员。谁能提供最专业、最敬业的服务?什么样的仲裁员更能让人放心和信赖?应该是职业化的仲裁员。官方数据说,我国已有仲裁员5万名左右(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2倍)。就仲裁审理案件来说,这5万名仲裁员几乎都是兼职,仲裁员们另有主业,或是律师,或是教师,或是企业高管、政府官员……。我国基本上还没有一支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主要以仲裁员为谋生手段,以仲裁员为主业的队伍,也因此,很多仲裁机构的共同感叹是觉得缺少好仲裁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现有仲裁员报酬制度是其中最大制约因素。北仲新规则在仲裁员报酬上的改革,为我国建立发展职业仲裁员队伍提供了必要制度保障,必将开辟我国职业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之路。
戴晓华评:
据了解,仲裁委员会,其实是一种常设仲裁机构(不知道为何直接叫做仲裁院,叫委员会让人不好理解),有些类似于仲裁院,或仲裁类协会,但又有很大差异(见下面北仲简介),是大中型城市才设立的、处理高端商事纠纷为主的机构,不同于常见的有市、区级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北京市这么大也只此一家,别无分部,区级没有仲裁委员会,还有一个平级的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在全国大环境下,北仲不是认为体制限制了手脚、什么改革也干不成,只有全国都有新的制度才能改革,而是主动进行地方上的有益的改革。这很值得建筑设计费和设计师报酬参考!
那么,建筑师、其他设计师,与建筑设计单位,及相关的管理部门,不应该主动有所作为吗?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师,应该有自己的协会了,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师、设计单位,也应该有专门的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了!
附录:北京仲裁委员会简介
以下内容转载北京仲裁委员会网站www.bjac.org.cn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自设立以来,北仲已迅速成长为在国内享有广泛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秉承着"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价值理念,北仲正努力成为一个集仲裁、调解、建设工程评审等在内的多元争议解决实践中心,一个关于多元争议解决的信息交流、培训研究和宣传推广的中心,成为推动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会现聘有568名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道德品行良好且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一流专业水准的资深专家和学者。他们来自26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港台地区的仲裁员23名,外籍仲裁员126名。在这些仲裁员中,精通股票、证券、公司法专家130多名,精通建筑工程的专家80多名,除此之外,仲裁员的专业遍及投资金融、能源环保、国际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租赁等领域,可以为各种复杂经济纠纷提供专业仲裁服务。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央商务区)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交通便利,具备一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环境。北仲现拥有七千平米的办公用房,两个国际会议室和十一个仲裁厅,均配有数字化多媒体及远程会议通讯设备,可实现异地开庭、调解、培训等功能,部分可以实现全球远程开庭功能。其中,两个国际会议室和三个仲裁厅还配有同声传译设施,可满足举办国际仲裁会议、仲裁员沙龙、仲裁员培训、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需要。北仲开发有仲裁专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即时消息提示系统、网上办公系统等,从而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现代通讯工具实现快速传递信息功能。

北仲《章程》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和委员只有在双方选定的情况下才可担任仲裁员。
北仲《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不得在北仲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北仲在国内仲裁机构中率先制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采用公开、透明、注重专业素养的选聘标准,同时创设仲裁员培训制度,将经过仲裁员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选聘和优先指定仲裁员的条件,确保仲裁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北仲在国内仲裁机构中率先制定《提高仲裁效率规定》和一系列办案规范,就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信息披露、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制作文书、延长审限、鉴定等各个程序环节上的时间和重要事项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秀的服务。
北仲首先实行仲裁员暂不列入名册制度,对具有违反《仲裁员守则》及《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中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嫌疑的仲裁员在查证核实情况前,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
北仲在国内首先制定单独的《调解规则》并设置《调解员名册》,创设独立于仲裁程序的调解程序,同时具备几大优势:遵循和强调自愿原则;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限制;实行调解员推荐制;程序迅捷、灵活、保密;费用透明,成本小;独立于仲裁,又和仲裁相互衔接。
2009年3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开始施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北仲在探索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新尝试。
戴评:
建设工程争议看起来很多,值得独立制定一个评审规则。建设工程争议需要具有较多的建设工程经验、又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人民陪审员及律师也需要专家助理,本人发现一些法院判决和律师写的案例分析缺少建设工程专业知识)
几年前本人看到有招聘仲裁员(兼职,不是天天有开庭)的信息,当时想去报名应聘但还没有时间,现在比较有时间了,再留意合适的招聘信息。还在留意合适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招聘信息。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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