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廳課題組:仲裁行業面臨的困境及改革路徑研究

仲裁行業面臨的困境及改革路徑研究——以湖南省為例
課題組組長:唐世月
課題組副組長:魏威
湖南省司法廳課題調研組
《中國司法》2019年第5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為深化仲裁體制改革、促進仲裁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指明瞭正確方向。經過20 多年的積累,我國仲裁製度應當從多年的瓶頸期向迸發期轉變,在服務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中發揮更多積極作用。
湖南省司法廳聯合調研組開展了長達數月的研究,綜合分析了各仲裁委員會報送的資料,以電話詢問、實地走訪等方式瞭解了長沙、岳陽和北京、廣州、深圳等地多家仲裁委員會,回顧了湖南省自2017 年以來規範和加強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有益實踐,梳理了全省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現狀,比較了相關省份的做法,形成了以仲裁行業面臨的困境及改革路徑研究為主題的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仲裁委及其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定情況
目前全省13 個市從1995 年起均陸續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建了仲裁委,經省司法廳依法設立登記。事業單位佔84.62%,非事業單位佔7.69%,其他佔7.69%。13 個仲裁委均下設了秘書處作為具體承辦仲裁事務的辦事機構。其中,岳陽仲裁委秘書處於2011 年5 月被市編制管理部門公告撤銷事業單位編制。長沙仲裁委秘書處在由財政差額撥款向自收自支、依法納稅的體制轉軌過程中,曾退出事業單位序列,後又進入序列但未明確其行政級別。其他的仲裁委秘書處性質基本為事業單位。此外,多數仲裁委還在所在市的縣(市、區)、行業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等設立了一定數量的仲裁工作聯絡點或分支機構。
(二)仲裁委組成人員、仲裁員和工作人員聘任情況
仲裁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其中的主任一職,由現任市級領導擔任的佔76.93%,由已退休市級領導擔任的佔15.38%,由其他同志擔任的佔7.69%。副主任和委員的組成,大多為政府機關相關部門負責人,還有一部分為法學教授、資深律師等。截至2018 年9 月底,全省13 個仲裁委共聘任仲裁員2167 人, 與2011 年的2320 人相比略有減少。辦事機構共有132 人,平均每機構為10 人。
(三)政府給予財政支援和上繳稅收的情況
經多年發展,目前郴州、婁底為財政全額撥款,佔15.38%;常德、張家界、益陽等4 個仲裁委為差額撥款,佔30.77%;其餘6 個仲裁委均為自收自支,佔46.15%;永州仲裁委則沒有明確。目前已經基本取消財政補給的只有長沙、岳陽兩個仲裁委。“營改增”後,各地上繳增值稅情況不一,長沙仲裁委員會按6% 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婁底等仲裁委一般要繳納稅率3% 左右的增值稅。總的來說,湖南省大部分仲裁機構的稅收仍大幅少於國家財政撥付的經費。
(四)仲裁委與當地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聯絡情況
一個重要體現是仲裁委秘書處秘書長的擔任情況。秘書長職務,株洲和湘潭仲裁委的秘書長由黨政機關退休幹部擔任,岳陽由專職的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懷化是市編辦和人社局直接下文的專職秘書長。長沙仲裁委原來多年沒有由市政府法制辦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長,2016年在換屆時由市政府聘任了法制辦工作人員擔任副主任兼秘書長,作為專職駐會人員脫離公務員身份,以事業單位編制工作人員身份從事仲裁工作。其他仲裁委秘書長均由市政府聘任法制辦工作人員擔任。
(五)仲裁工作的開展情況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數量及標的額總體有所增長。如2014 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全省仲裁受案數分別達到了5055 件、5313 件、6140 件、6136 件, 標的額分別為68.98 億元、106.1 億元、85.0626 億元、170.78 億元。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謀劃和宣傳
1. 堅持把與仲裁相關的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納入法治湖南建設實施綱要和湖南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作為促進湖南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作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抓手,一起部署、一併推進,充分發揮仲裁的服務保障作用。
2. 將《仲裁法》作為法治宣傳的重點內容之一。連續兩年將《仲裁法》相關知識編入全省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法平臺,作為全省100 多萬國家公職人員學法考法內容之一。
3. 各市委政府和仲裁委員會也積極推廣仲裁製度。如邵陽市政府下發了專門通知,要求各經濟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對正在使用的格式合同和合同文本進行全面清理,依法增加仲裁條款,保證市場主體有依法自願選擇仲裁的權利。各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深入到相關部門、單位、行業積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二)加強調研指導
1. 做好換屆工作。對財務收支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選聘換屆後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及時將相關材料上報原國務院法制辦。
2. 完善仲裁員的選聘機制。指導各仲裁委員會按照建設一支素質高、作風硬、業務精仲裁隊伍的要求,建立健全仲裁員選聘規則,明確了仲裁員的法定資格條件和選聘程式,嚴把仲裁員聘任入口關。各仲裁委員會普遍從省內外聘請從事法律實務、法律研究、經濟貿易等工作的專家、教授和學者作為仲裁員,力求形成高素質、多層次、廣分佈的仲裁員結構。
3. 完善聯絡機制。定期深入各仲裁委員會調研,做好年度受理仲裁案件統計、核查和報送工作,指導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仲裁,指出存在的不足,規範仲裁行為。
4. 完善規則制度。引導各仲裁委員會普遍建立完善了仲裁規則、立案工作規程、仲裁員辦案規範、仲裁庭注意事項等,長沙等部分仲裁委員會還建立了金融仲裁等方面規則,為相關領域的仲裁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穩步強化管理
1. 逐步加強變更備案工作。2017 年以來,將仲裁管理作為年度重點工作之一,集中審查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專家比例、仲裁員名冊等。對發現的違規情況作出電話告知、發函提醒或者上網公示等相應處理,之後在湖南日報、湖南省司法廳門戶網、如法網等媒體上公告了仲裁委員會相關資訊;傳送湖南省政府網站、省長安網和省高法、省高檢等部門。
2. 完成了仲裁資訊管理系統開發,在“12348 湖南法網”即如法網上正式開通。湖南省司法廳依託如法網即“湖南人的法律服務淘寶網”設計開發的仲裁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實現了仲裁機構設立登記、變更備案、資訊釋出等管理功能網上辦理及仲裁委員會、仲裁人員基本資訊網上查詢。預留了參照其他法律服務行業進一步加強管理的空間,初步實現了仲裁公信力和如法網影響力提升的雙贏局面。
3. 推進制度建設和執行。2017 年報湖南省政府同意印發了《湖南省仲裁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推動全省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規範化道路,召開了首屆湖南省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座談會,部署並完成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換髮審批,將仲裁工作納入了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範圍,推行網上監督管理。此外還受湖南省政府委託,完成了仲裁收費是否放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湖南設立分會等問題的調研,提出的仲裁收費不宜放開等建議均被省政府採納。
三、主要問題
(一)仲裁體制機制不順
一是仲裁機構的性質不明確,組成人員結構不合理。《仲裁法》只規定了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但沒有明確仲裁機構及其日常辦事機構屬於哪種型別的法人組織。目前湖南省仲裁機構組成人員結構與上級規定存在不一致現象。《仲裁法》和《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規定了仲裁委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和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 至2 人。上述規定落實不理想。主要體現在本應駐會專職進行管理服務的仲裁委組成人員由在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行政色彩過濃,也不利於仲裁繁重事務的處理。原國務院法制辦在審批仲裁委員會換屆時也沒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和要求。如湖南省株洲等2至3 個仲裁委的駐會組成人員無一人專職,儘管湖南省司法廳下發了整改通知,但是由於機構編制凍結、人員選任等多個原因,目前還一直沒有整改到位。此外,仲裁機構還存在權責不對等的情況。目前,湖南省13 個仲裁機構在委員會與秘書處的治理結構上,委員會負責決策機構重大事項,並依據《仲裁法》以自身名義出具裁決文書,但無獨立財產,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相關決策、裁決文書引發的相關責任最終得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秘書處承擔,有權責不對等的現象。
二是存在登記管理與實際指導“兩張皮”的現象。長期以來原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基於重建的牽頭等原因,實際負責仲裁工作的指導甚至具體實施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則享有法定的仲裁登記管理職權,但實際管理手段較少,且兩者之間互通不多。被民間戲稱為一個有實無名,一個有名無實,導致有關仲裁的法律修改、機構性質、收費管理等諸多重大改革決策很少出臺。
三是仲裁收費的性質和標準沒有統一。從全國範圍來看,我國仲裁機構的收費性質尚不統一,有的屬於行政性收費,有的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還有的仲裁機構甚至曾取消收費,不利於仲裁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2016 年3 月,湖南省發改委下發了《關於仲裁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6〕220 號),將仲裁機構視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把“1000 萬元以上至1 億元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費收取比例降到了“0.25%”,“1 億元以上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費收取比例規定為“不超過0.09%”,與此同時,根據2007 年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產案件訴訟受理費“超過1000 萬元至2000 萬元的部分,按0.6% 交納;超過2000 萬元的部分,按0.5% 交納”。可見,經調整後,對於標的額達1000 萬元以上尤其是上億元的案件,湖南仲裁受理費收費標準遠低於訴訟受理費收費標準,如此將嚴重影響展開仲裁工作的積極性,阻礙仲裁發揮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明顯優勢,喪失與時俱進、服務市場經濟的良好時機,對仲裁機構的生存造成巨大的衝擊。
(二)仲裁行業發展嚴重不平衡
由於對仲裁行業的重視程度不一以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仲裁機構的發展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從國際和國內情況看,缺乏具有廣泛影響力的仲裁機構,國內“北上廣武”(即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個中心區域發展格局基本形成,作為中部內陸省份的湖南,仲裁業務仍有較大發展空間。與北京、上海等省的組成人員多為法學金融專家、行政官員組合相比,湖南省目前長沙、岳陽、湘潭等仲裁委的做法與之類似,但是總體而言組成人員的結構與之仍有明顯的差別。從省內情況看,全省13 家仲裁機構發展水平差距較大。以其辦事機構的人數為例,仲裁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最多的25 人,最少的1 人;仲裁隊伍最多的438人,最少的61 人。以2017 年案件受理情況為例,受理案件最多的1563 件,最少的20 件;標的額最多的53.01 億元,最少的0.31 億元。
(三)仲裁業務能力與經濟發展要求不適應
一是仲裁員隊伍素質有待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出現越來越多的新型糾紛,部分仲裁員接觸和學習新知識有限,不能跟上新時代的發展要求。還存在仲裁文書問題較多、文書格式和用詞不規範等現象。
二是快速結案率偏低,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主要原因是仲裁員特別是首席(獨任)仲裁員的本職工作與仲裁辦案的時間精力矛盾突出;秘書處的管理制度和方式還需要改進。有不少當事人原來看重仲裁的高效便捷,但是類似案件在法院卻早已審結。近年來,法院系統高度重視案件審理期限的要求,相比之下仲裁的比較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三是部分仲裁機構建設相對落後。雖然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及專業工作人員素質較以往有了較大進步,但仍不能滿足仲裁工作的開展,如邵陽仲裁委目前沒有專門的案件審理和調解場所,所有仲裁過程只能在工作人員辦公室或借用會議室進行。懷化仲裁委現有市政府撥付使用的辦公場地僅為110 餘平方米。
(四)仲裁工作秩序有待進一步規範
隨著我國仲裁事業的快速發展,國內不少仲裁機構為追求業務拓展開始設立分支機構。目前也有仲裁機構跨地域到湖南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主要採取與律師事務所共建的形式,分支機構牌子掛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在律師事務所,辦案仲裁員也是這些律所的律師,甚至存在為爭搶案源違規降低仲裁收費、拉案子給回扣等惡意競爭行為,破壞仲裁的公益性,損害仲裁的公信力。長此以往,將嚴重損害市場主體的利益,妨礙仲裁製度的健康發展,最終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損害我國仲裁的國際形象。
(五)仲裁發展環境不夠優,作用發揮不充分
當前仲裁資源遠遠沒有被“啟用”,仲裁與其他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融合沒有得到發展,難以真正激發、彰顯社會自身的糾紛解決活力。
1. 湖南省仲裁機構總體量多質小
湖南省13個市都組建了仲裁機構,屬全國數量最多的省份之一,但是絕大部分都存在案源不足、案件標的不大等問題,在全國仲裁機構整體排名居中,甚至靠後,除長沙仲裁委外幾乎沒有在全國有較大影響力的仲裁機構,與周邊的重慶、武漢仲裁機構相比,仍有差距。一些外地企業與省內企業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融資合同時,擔心地方保護或仲裁辦案質量沒有保證,往往要求約定全國有影響力的仲裁機構,而不同意約定本地仲裁機構仲裁。這也是省內部分仲裁委近五年受理案件均在300 件左右的重要原因之一。與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數量相比較,湖南省2017 年仲裁審結數僅為全省法院2016 年民事一審審結數的 1.86%(2016 年,全省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291290件,同比上升10.59%;2015 年,全省法院審結各類民事案件22.76 萬件,同比增長24.1%)。
2. 仲裁機構內生髮展的動力不足
部分仲裁機構目前仍然存在著“幹多幹少一個樣”等問題,分配機制過於強調行政色彩,主動融入市場經濟的意識不強,自主發展能力弱。部分仲裁委歷經多年發展仍然依賴政府財政供養,加重了政府財政的負擔,與國務院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逐步做到自收自支”的目標相距甚遠。
3. 政府部門對仲裁工作的支援力度有待加強
在仲裁機構發展前期,政府有必要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援,但從當前湖南省各仲裁機構執行、發展情況來看,政府對仲裁工作的保障力度仍有待加強。此外,各級各部門在推行商事仲裁時,存在組織引領不夠、宣傳力度不大、宣傳覆蓋面不廣等問題,在參與相關商事合同起草、稽核時未能主動、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甚至有仲裁條款設定阻力較大的情況出現。
4. 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不順暢
在司法審查、監督仲裁案件過程中,存在司法監督標準不統一及仲裁保全、執行不順暢等問題,導致存在仲裁保全、執行程式拖延遲緩、效率低下的情形,市場主體對仲裁裁決能否得到快速有效執行產生擔憂,動搖了市場主體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信心。
5. 市場主體對仲裁的認知度仍待提高
市場主體對仲裁製度地位和作用的認知程度、對仲裁裁決的認可程度以及對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信任、支援和渴求程度等普遍偏低,民商事領域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仍然是少數,銀行、保險系統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大多是訴訟,政府部門及平臺公司的部分合同也沒有約定仲裁,制約了仲裁發揮其服務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
四、對策與建議
仲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現法治化市場經濟的重要元素。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湖南省委“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實施,提升仲裁機構的綜合實力、市場競爭力和社會影響力,結合湖南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和建議。
(一)下一步設想
高度重視民商事仲裁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創新社會治理、構建社會矛盾非訴解決機制中的作用,多方施策、綜合治理。
1. 做實登記管理
落實《仲裁法》《行政許可法》《湖南省仲裁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監督管理,促進仲裁機構依法規範執行,提高仲裁公信力。
一是加強考核督促。將包括仲裁在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納入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提高地方黨委政府重視關心程度。
二是嚴格落實登記和變更備案制度。堅持備案審查標準,對於發現的違反《仲裁法》和上級檔案要求的問題及時指出。
三是建立仲裁機構誠信檔案,將仲裁機構人員基本情況、執業資訊、仲裁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納入湖南省信用體系建設,積極穩妥面向社會公開。四是激發仲裁機構內生動能。引導設區的市委市政府及仲裁委員會理順秘書處機構性質和人財事等相關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機制,探索借鑑國有企業、公證機構等建立適應仲裁事業發展的薪酬體系,要營造事業留人、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圍。
2. 強化服務職能
一是加強宣傳。從省級層面提供平臺和支援,整合各方資源,有計劃、有重點、全方位、多種形式地開展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宣傳,持續把《仲裁法》納入湖南省普法宣傳規劃。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召開各仲裁機構負責人會議,討論制定全省統一的《仲裁法》宣傳有效機制。
二是加強仲裁機構建設。湖南省明確將仲裁服務作為政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從省市層面出臺仲裁機構建設規劃。比照政法機關建設,從財政、稅收、人員、土地劃撥、辦公用房等多方面全方位加強對仲裁的支援,爭取像公證機構建設一樣確保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幫助推進仲裁在硬體、軟體建設上一年一變樣、三年大變樣。
三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將仲裁收費統一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並由司法廳與發改委達成一致意見適當提高仲裁收費標準,至少不低於有國家財政強力支援的訴訟費的收費標準和20 世紀90 年代出臺的相關仲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
四是鼓勵網上仲裁、特色仲裁的可行性研究和推廣。支援鼓勵長沙等技術實力雄厚、工作基礎較好的仲裁機構大力推進辦案資訊化、智慧化。鼓勵長沙等地仲裁委開展影視文化、金融等特色仲裁,岳陽等地結合“一帶一路”建設努力探索,爭取形成在全國拿得出、叫得響的品牌。五是加大仲裁法律制度推行力度。推動各級黨委政府按照“案件受理多樣化,糾紛處理多元化”要求,進一步開拓政府股權、產權、金融、物業等領域的合同約定仲裁解決爭議,推動省國資、銀保監、住建等省級部門形成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條款的省級方案。
3. 探索仲裁機構區域整合, 做大做強湖南省仲裁機構
一是按照法治湖南建設綱要的設想,借鑑海南、重慶、武漢等地仲裁委員會的做法,加強長、株、潭等區域的仲裁聯動和定期交流,探索建立長、株、潭仲裁機構等區域仲裁委員會。進一步整合全省的仲裁員資源,建立專業門類較齊全的仲裁員隊伍。
二是做好籌建湖南省仲裁協會相關準備。目前部分省市已經先行先試成立了省仲裁協會或類似機構,對地方仲裁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鑑於此,可以籌建湖南省仲裁協會作為貫徹“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精神的重要舉措,成立湖南省仲裁協會。
三是目前很多老百姓甚至黨政幹部都難以有效區分民商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和土地承包仲裁等,經常發生跑到仲裁委員會來要求進行勞動人事仲裁和土地承包仲裁等。已公佈實施的瀋陽市機構改革方案,將商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的辦事機構合併,即實行對外多塊牌子,對內一套辦事機構。鑑於民商事仲裁與勞動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三者法律依據不同、性質不同,在機構管理與組織形式、主管(登記)部門方面亦不相同,下一步可以觀察瀋陽等地仲裁機構的後續改革進展情況。
4. 加強仲裁機構工作人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
一是重視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任。推動各市政府選好配強仲裁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委員,爭取使法學界、經濟界有影響力、熱心仲裁事業的人士成為仲裁“帶頭人”,確保至少一名專職組成人員駐會開展相關工作。
二是重視仲裁員選聘和管理。認真執行《仲裁法》關於仲裁員的聘任條件,要求仲裁委員會嚴格仲裁員的准入標準,最佳化仲裁員隊伍結構,全面考核候選人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並強化仲裁員管理,以專業化、專家化、職業化為目標,打造“精英化”的仲裁員隊伍,發揮專家斷案的仲裁優勢,提高仲裁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是重視辦案秘書隊伍建設。從專業水平高、協調組織能力強、速錄水平高的人員中選拔仲裁秘書,制定科學的評價指標和激勵機制。
四是督促各仲裁委員會透過仲裁聯盟、仲裁協會等方式形成統一的仲裁專業培訓計劃。組織仲裁員、仲裁秘書學習法律、規則和辦案紀律,不斷提高仲裁隊伍的職業道德、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提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品牌和美譽度。
(二)意見建議
仲裁是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機制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完善仲裁製度頂層設計尤為重要。要淡化和去除仲裁委員會的“行政色彩”,切實做好“放管服”工作,確保集中精力抓大事、管全盤。
1. 確定仲裁機構改革的重點內容
一是適應仲裁委“公益性非營利法人組織”性質要求,落實仲裁委員會的自主管理權。引導督促全國各地利用機構改革的契機,理順仲裁委與其辦事機構之間的權責。法定代表人宜原則確定為仲裁委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利於規範對外聯絡。
二是確定辦事機構(一般為秘書處)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長期以來存在著輕仲裁委員會重辦事機構的不良現象。要迅速將現有不多的行政體制的辦事機構全部改為事業體制。要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立足當前理順辦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取消辦事機構編制,使其更加回歸公共法律服務機構的屬性。
三是要積極穩妥地構建和完善規範有效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其中,對於資產財務管理問題,其落實類似於公立醫院和學校等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的管理模式,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也較靈活地使用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激發仲裁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於收費問題,應協調相關部門,統一發文明確其為經營性收費並適當提高收費標準,尤其是大額經濟糾紛的收費可考慮提高至與國際平均水平相當以提高仲裁競爭力。
公職人員擔任仲裁員及其取酬問題,宜進一步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公職人員可擔任仲裁員並依仲裁規則取酬。理由為目前全國幾乎所有仲裁委員會都根據《仲裁法》及實際工作的需要,聘請了一定數量的公務員擔任仲裁員。這部分公務員熱心公益事業,對公正及時地處理仲裁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仲裁員不屬於職務序列,其依據仲裁規則取得相應報酬,與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性質一致都屬於合法勞務所得。
2. 積極穩妥開展行政行業“兩結合”監管
一是落實仲裁委換屆由市政府同意、省政府複核的要求,發放並強化仲裁機構統一社會信用證管理。
二是組建中國仲裁協會。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和數以百計的仲裁機構對外的統一代表,依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美國仲裁協會, 也是管理仲裁程式的機構,提供包括仲裁、教育培訓、會議推廣、出版等服務。要借鑑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做法,迅速建立起一整套培訓、獎懲制度,建立相關操作指引。
三是吸收當今企業管理、律師管理的經驗做法,強化黨建工作。依託中國仲裁協會建立協會黨委,同步設立其紀律檢查委員會,明確職責,與其他紀委監察委分工協作,合力實現對仲裁領域的全方位監督。
3. 完善仲裁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仲裁法》的修改列為全國人大的第二類立法專案,即需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專案。在《仲裁法》的修改過程中,爭取將仲裁機構的性質、規制仲裁機構不正當競爭、仲裁協議相關內容的修改與完善、司法監督的修改完善、仲裁送達、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等諸多熱議問題予以釐清。在全國人大立法出臺之前,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或規章,既可規範推進仲裁工作,又能為全國人大修法奠定堅實基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是對規範仲裁製度的綱領性檔案。推動各省(區、市)結合本省實際創造條件,進一步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政策落地落實;督促每個省(區、市)確定一個以上開展良性競爭的試點單位,切實推進仲裁區域化發展。
4. 採取措施提升仲裁的全球競爭力
目前與享譽世界的國際仲裁院相比,中國仲裁機構的發展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一是以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等重大戰略為目的,增強中國仲裁全球競爭力研究。
二是以經濟發展的規模、活躍度等為參照,出臺省級政府跨區域統籌(整合)仲裁機構的政策,推動形成有規模、重服務、有影響的若干區域仲裁中心格局,精兵簡政,從而整體增強我國仲裁機構的影響力和輻射面。
三是以國內資源為主,在仲裁員隊伍中有意識培養和吸納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優秀理論實務專家,結合涉外法律領軍人才培養計劃,用三至五年時間實施國際仲裁領軍人才培養計劃。適當吸納國外仲裁專家。
四是聯合國資委、證監會、銀保監會等部門倡導大型國企、上市公司在國際競爭中選擇中國仲裁,進一步為其提供國際競爭的廣闊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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