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仲裁機構合併——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誕生!【律業資訊】

來源 | 中國仲裁
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深編 [2017] 78號文
2017年12月25日,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向各區政府以及光明新區、大鵬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發出《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最佳化資源配置整合設立仲裁機構的通知》,內容如下:
為推動打造囯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國際仲裁高地,經市編委會研究並報市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現就整合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仲裁委員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仲裁委員會,設立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院”),最高行政管理崗位等級為職員三級,單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內設機構設定由仲裁院理事會根據工作實際確定並報市編辦備案後執行;
分別收回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原核定的28名、44名經費自給事業編制,原有在編人員按“老人老辦法”管理,離退休人員由合併後的仲裁院負責管理。
二、繼續加大仲裁院法定機構試點探索力度,在新的運作規則明確之前,暫按《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運作,適時啟動修訂程式,同時依法啟動廢止《深圳仲裁委員會管理辦法》的程式。
仲裁院實行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洽理結構,暫由原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會為仲裁院理事會,履行《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確定的理事會職責,待換屆時按國際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適當調整理事構成。仲裁院實行市場化的用人機制以及企業化的財務制度。
三、當事人約定由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或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均由合併後的仲裁院負責受理。
兩機構簡介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英文簡稱“SCIA”,下稱“華南國仲”)於1983年設立在中國深圳經濟特區,是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機構。
華南國仲是中國第一個透過立法方式確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機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和《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引入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實行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機構運作和仲裁庭辦案的獨立性。
華南國仲理事會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仲裁員也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49個國家和地區,當事人遍及中國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港澳臺地區和逾六十多個國家。
深圳仲裁委員會(“深仲”)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於1995年在深圳設立,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及其他財產權益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自設立以來,深仲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市場主體需求,始終堅持為境內外當事人提供國際水準、高品質、可信賴的機構仲裁服務。
受案數量和標的金額位居全國前列,涉外案件逐年遞增,成為全國知名的仲裁機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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