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打电话向我咨询法律问题,关于吵架。她妈妈和别的大妈吵架,结果把别的大妈吵架气闷了,回去想不通,咕咚咕咚喝农药,幸好发现及时,把命抢救回来。可是,这个大妈救回来后,就不平衡了,要求她妈妈承担责任。她问我,她妈妈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真是一个值得回答的好问题。
【诸葛亮骂王朗】

当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了!
【另外的一些联想】

为什么不应该承担责任呢?我们可以再假设这样的情形,比如,那两个大妈吵架,另外一个气得够呛,结果回去走路的时候,有点恍惚,不小心摔倒悬崖边,摔死了,那这个时候有没有责任呢?
我们在确定责任之前,要先看到这几个行为,吵架和人的死亡之间,还有一个行为,就是隔壁大妈的喝农药,或者恍惚走路的行为。也就是说,吵架和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他发生作用,是通过大妈自己的情绪,并将这些苦闷的情绪转化为喝农药或者走路恍惚的行为上,并通过这个行为导致了死亡。这个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法律的归责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可是,为什么法律的归责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呢?难道,恶毒的骂人不是使人受到伤害吗?难道不足以让人受到打击,发生故意的死亡或者意外的死亡吗?
【为什么法律的归责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

我们看到在这类问题上,连接吵架和死亡之间的行为的是一个自己主动做出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是自己的意愿去实施的。人们去做一个行为,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或者性格因素,或者情绪刺激。在这些刺激面前,人们的反应是不一致的。有些人性格坚强,有些人性格软弱,有些人吵完架屁事没有,有些人吵完架心血难安,有些人二痞子脸厚,有些人自尊心太强,总之,这是人类的性格特点,很丰富也很难归类,每一个人都不会一样,而且人做出一个行为的动机很难说得清楚,你不能强行去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
所以,如果法律把这些间接的原因都运用在归责上,我们就必须得证明,这个人产生这样的行为,就完全是由一种情绪所支配,并且没有其他的心理压力。这就导致出现一个更为混乱的局面,如果这样归责的话,我们就把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延伸和扩展到另外一个人类心理活动和性格的世界,我们就要开始规范人们的情绪、性格等等心理活动。
法律都要开始规范心理活动了?那真会是一场巨大的灾难。所以,法律的归责是很明确的直接的,我们要避免涉及到人们的情绪或者心理活动之中,要不然,所有的最终归责都会被无限延伸,以至于等于没有归责。这就是法律的界限,他只能对人们行为本身进行规范,而不是对人们的心理活动进行规范。想连心理活动一起管的,不是法律,那是全能神教或者纳粹。
【多学法律,少生气】

法律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你觉得他出言不逊,你可以去告他诽谤或者侮辱,你有的是权利去救济,因自身情绪产生的行为,都是你当时自己的选择,你由此的死亡,就跟王朗一样,只会毫无意义,落下笑柄。
最后,我想多说一嘴,最近后台常有朋友留言,说心烦、心情不好、焦虑,等等一些列情绪,虽然我不知为何,我也不是心理医生,但是我知道,经常情绪良好的人,必定是一个好人缘、幸福的人。比如法律先生。
朋友们,人生只需尽兴,不许扫兴。花开堪折直须折,香槟有气赶紧喝——及时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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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冰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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